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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210195号“京东都KYO-TO-T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43:40关于第18210195号“京东都KYO-TO-T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535号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多摸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号庄胜广场第一座东翼室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18210195号“京东都KYO-TO-T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790974号“京东商城360buy.com及图”商标、第12219074号“京东jd.com及图”商标、第12287204号“京东JD.COM及图”商标、第14864921号“京东JD及图”商标、第17430597号“京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2535070号“京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第12184779号“京东商城jd.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广告”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权益。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及网站截图;
2、申请人企业及京东JD品牌荣誉证书;
3、申请人销售情况、广告宣传及投入情况;
4、申请人社会捐助情况;
5、媒体报道、行业排名、经济指标;
6、网络检索结果;
7、申请人年度审计报告;
8、申请人及各方组织调研及培训、交流活动;
9、关联关系证明;
10、京东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在先裁定;
11、在先裁定及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30日在第18类公文包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现处于专用期限内。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而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伞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六、七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首先,争议商标由“京東都”及字母组合“KYO-TO-TO”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京东商城360buy.com及图”、引证商标二“京东jd.com及图”、引证商标三“京东JD.COM及图”、引证商标四“京东JD及图”、引证商标五“京东”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定的注意力能够将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进行区分。其次,考虑到被申请人位于日本京都,“京都(KYOTO)”为其所处区域名称,争议商标具有一定合理来源。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无充分事实依据足以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对其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不致使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相联系而产生混淆或损害其利益。故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认定引证商标七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给予扩大保护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使申请人字号权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李重
龚丽娟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