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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53360号“杜文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47: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853号
申请人:北京永喝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丰顺小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56153360号“杜文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第56474545号“杜文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通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定关系,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完全属于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杜文龙是我国著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评论员,作为公众人物,受众广泛,知名度极高,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被申请人未经“杜文龙”本人的许可,擅自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等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与公众人物“杜文龙”的姓名完全一致,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杜文龙本人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杜文龙”信息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0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2021年5月28日申请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鉴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故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杜文龙 商标 北京永喝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