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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193353号“衍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51: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154号
申请人:上海衍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超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3日对第54193353号“衍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衍复”是申请人从2019年起长期使用在私募投资基金上的在先商标及字号,在中国市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与申请人在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三、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品牌,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恶意明显。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关于申请人的公示信息;
2、申请人官网、公众号、招聘网站介绍、申请人员工对外宣传名片;
3、中国证券、中国基金、上海证券、证券时报、搜狐网及其他媒体相关报道;
4、上海图书馆关于申请人及在先“衍复”商标媒体报道检索;
5、申请人荣誉资料及相关报道;
6、关于申请人部分基金产品备案信息;
7、申请人为基金管理人相关数据;
8、申请人年度完税记录;
9、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10、争议商标及被申请人网络检索;
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情况、抄袭他人在先品牌介绍;
12、其他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咨询等服务上,经异议,于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截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20件商标,除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59272564号“复衍”商标。此外,被申请人在第9类、41类相关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永恒空间EVERSPACE”、“logdna”、“黑相集”、“辉夜大小姐”、“梦境档案”等商标,与他人的游戏名称《EVERSPACE永恒空间》、《黑相集:棉兰号》、《AI:梦境档案》、他人的漫画名称《辉夜大小姐想让我告白~天才们的恋爱头脑战~》以及LogDNA美国日志管理应用程序提供商的商号相同或相近。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其成立于2019年7月25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将“衍复”作为其商号及商标使用在私募金融行业上亦具有较高知名度及一定影响。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衍复”商号及商标为汉语中非固定搭配臆造词,具有较强独创性。争议商标与之相同,难谓巧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与申请人私募金融行业相关的“金融咨询”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及一定影响的商号及商标相联系,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商号权并构成了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号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并且,被申请人还在相关商品及服务申请注册了与他人游戏名称、漫画名称及他人商号相近或相同的“永恒空间EVERSPACE”、“logdna”、“黑相集”、“辉夜大小姐”、“梦境档案”等商标。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情形,我局无需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衍复 商标 上海衍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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