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473580号“赛路费尔Sailufe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54:05关于第1473580号“赛路费尔Sailufer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18517号重审第000000497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18517号《关于第1473580号“赛路费尔Sailufe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51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29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复审商标信息及被申请人企业信息与复审商标是否使用无关。证据2发票中未体现复审商标,且订货合同签订时间和发票开具时间为同一天。证据3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和收据开具时间为同一天。根据订货合同、采购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当天成就付款条件的可能性非常小。因此,证据2、3无法证明合同实际履行。证据4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低。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实际使用。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合同与发票日期为同一天,有违常理,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低。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或未在指定期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实际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企业信息等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5天内付30%定金,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70%货款,但在合同签订的同一天开具了全部货款的发票,有违常理,故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3采购合同约定货到付款,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7-10天,被申请人在合同签订的同一天开具收据,有违常理。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低。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或未在指定期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陈红燕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赛路费尔Sailufer及图 商标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