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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130560号“小鹿你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55: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780号
申请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雪松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9日对第41130560号“小鹿你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429518号“小鹿”商标、第37056637号“小鹿”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通过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名下申请众多商标,其中“小鹿你好”就多达26件,被申请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简介;2、申请人获奖荣誉;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在第30类蜂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核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现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现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已经向我局提交补充材料,承继原申请人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主体地位,参与本案后续程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争议商标“小鹿你好”与引证商标一、二“小鹿”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速溶茶;糖;糕点;豆包;谷类制品;米;面条;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糖;面包;披萨饼;谷类制品;意式面食;调味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此项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茶;速溶茶;糖;糕点;豆包;谷类制品;米;面条;调味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蜂蜜”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