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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41346号“好百姓 HAOBAIXI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54:56关于第21141346号“好百姓 HAOBAIXING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043号
申请人:广州合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好百姓智慧药房(深圳)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好百姓健康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现代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对第21141346号“好百姓 HAOBAI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集营销、策划、推广为一体的综合性医药企业,“百姓好”是申请人旗下主营品牌之一,经广泛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2143380号“百姓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医药健康邻域经营者,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百姓好”商标的抄袭,具有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商标注册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及在先决定、裁定书;2、申请人相关介绍;3、广州百姓好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4、被申请人企业公示信息及名下商标注册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上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不具备医药销售资格,其商标不能使用在医药商品上。申请人的其它理由缺乏事实,请求不予支持。因此,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争议商标授权书、药品经营许可证、药监官网查询信息及被申请人相关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大体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好百姓健康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23年1月27日名义变更为好百姓智慧药房(深圳)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在争议商标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好百姓”与引证商标汉字“百姓好”在整体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案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中的实体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另,被申请人其它答辩理由不属于我局审理范围。故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