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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670224号“极力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57: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951号
申请人:南通极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惠州市永楷游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6日对第40670224号“极力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及争议商标档案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6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仅凭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及争议商标档案信息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将“极力特”作为字号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极力特 商标 南通极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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