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5652807号“澜海码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58: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789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大程水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45652807号“澜海码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使用“海澜之家”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推广,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4077651号“海澜HEILAN及图”商标、第20902167号“海澜之家HL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门店照片;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3、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4、“海澜之家”产品销售发票、部分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部分荣誉证书及维权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多件含有“海”、“澜”文字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争议商标应维持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三在中国大陆地区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并非抄袭模仿申请人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何种在先权利,也未说明其名下有何未注册商标,其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不应支持。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基于自身业务需要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并非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澜海码头”店面照片。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不影响我局评审。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异议程序于2022年2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小龙虾(非活)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牛奶制品等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还引证第19255082号“海澜HEILAN及图”商标、第3731100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第20936513号“海澜HEIL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六),上述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牛奶制品、鱼制食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鱼(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澜海码头”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文字“海澜之家”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区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引据引证商标四至六,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亦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澜海码头”与引证商标三“海澜之家”具有区别,未构成复制、摹仿和翻译,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不致损害申请人商标权益。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虽然引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未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予以驳回。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澜海码头 商标 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19446405号“HE XIANG NO.5 TIM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