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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099353号“统润速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01: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36号
申请人:埃克森美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贾秀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50099353号“统润速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4527797号“美孚速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97834号“美孚速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865416号“美孚速霸 Mob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55020号“美孚速霸 Mob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174458号“美孚”商标、第17431号“MOBIL”商标、第1524048号“ExxonMobil”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申请人商标在中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美孚速霸”、“美孚速霸Mobil”商标与申请人“美孚”、“MOBIL”商标一并使用,同样应当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增加了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混淆可能性。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申请人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本信息;
2、申请人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官方网站打印件;
3、申请人2000年-2011年年度报告摘要;
4、申请人所获奖项、排行榜、《美孚历史简历》、《美孚125年》及中文摘译;
5、关于美孚在亚太地区业务的介绍资料:《美孚亚太》及中文摘译;
6、美孚产品在26个国家的官方销售主页及中文翻译;
7、2002-2004年度《商业周刊(BUSINESS WEEK)》评选的“100大品牌”文章打印件及中文摘译;
8、关于美孚在中国历史的介绍资料;
9、申请人中国官方网站部分打印件;
10、《新华网》和福建政府官方网站关于石化投资项目报道的文章;
11、申请人在中国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美孚Mobil”产品在华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列表;
13、2004至2008年签订的经销协议上涉及的经销商列表;
14、2003年至2007年申请人和相关经销商签署的《润滑油经销协议》及其《修订协议》复印件;
15、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16、国家图书馆以“埃克森、美孚、埃克森美孚、Exxon、Mobil、ExxonMobil”为关键词进行的检索资料;
17、“美孚Mobil”产品销售资料、广告宣传及媒体报道资料;
18、申请人参与公益事业相关报道;
19、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相关维权资料;
20、《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5月14日经我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工业用油;切削液;发动机油;白油;导热油;燃料;矿物燃料;工业用蜡;除尘制剂”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1年6月6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经核准在第4类润滑油、柴油、工业用蜡、除尘制剂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均为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由中文“统润速霸”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美孚速霸”包含相同文字“速霸”,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及呼叫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油;工业用油;切削液;发动机油;白油;导热油;燃料;矿物燃料;工业用蜡;除尘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润滑油、柴油、工业用蜡、除尘制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申请人关于其商标应被认定为公众所熟知商标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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