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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599298号“中信金创金线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01: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529号
申请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信金创(厦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21599298号“中信金创金线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792742号“中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847836号“中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金融服务上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抄袭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年报节选;公司章程;申请人简介及发展进程;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商标注册列表;在先裁定、决定书、判决书;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申请人年报;荣誉证明;推荐函;认定驰名商标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证据;他人在先权利人情况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14日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银线(首饰)、表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限内。
2、引证商标一、二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钟、表等商品,第36类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但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民法通则》等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中信金创金线雕”完整包含了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引证商标一“中信”,整体亦未形成有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新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造宝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时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已有考虑,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对引证商标二是否达到《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知名度及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特别保护作出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之情形。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存在一定差异,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据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或会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产生不良影响等。因此,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李重
龚丽娟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中信金创金线雕 商标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