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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378280号“御河梦 YUHEME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04:14关于第20378280号“御河梦 YUHEMENG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39号
申请人:沧州御河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泗阳酒之缘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0日对第20378280号“御河梦 YUHEM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注册有多件“御河”、“御河春”字样系列商标,且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7942513号“御河”商标、第24244843号“御河春”商标、第178444号“御河春 御河 YUHECHU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御河”不仅是申请人极具独创性且著名的商标,也是申请人在先合法拥有的字号,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御河”、“御河春”经申请人的大力使用及宣传,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构成对“御河”驰名商标的刻意摹仿及翻译,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被申请人故意复制申请人的知名商标,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还囤积了大量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也违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被申请人的欺骗行为势必将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介绍、部分荣誉;
2、电商平台销售情况;
3、媒体报道;
4、品牌所获荣誉证书;
5、申请人举办的中国著名白酒专家品鉴会;
6、产品图片;
7、媒体对申请人及行业地位的报道;
8、已“御河”、“御河春”冠名的活动;
9、广告合同、宣传杂志;
10、包含“御河”的案例。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18年9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
2、至我局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引证商标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开胃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御河梦 YUHEMENG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特殊保护的问题不再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近似程度,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至于导致申请人的商号权受到损害。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并未对其核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的产地、质量等特点进行描述,且商标本身并不存在欺骗性,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
另外,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御河梦 YUHEMENG及图 商标 沧州御河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