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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70134号“小叁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05:2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541号
申请人:西藏叁柒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市时光里皮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59370134号“小叁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564864号“参柒 Sevens Th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和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存在以不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百度百科信息;著名商标证书;申请人企业荣誉证书与点商标注册证书;广告宣传材料;销售发票;作品登记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腰带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宗教服装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围巾;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腰带”商品相类似的行业内,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号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
争议商标由普通形式的汉字“小参七”构成,与申请人主张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冯洪玲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小叁七 商标 西藏叁柒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