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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29651号“Hong R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07:20关于第67829651号“Hong R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501号
申请人:鸿睿国际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德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29651号“Hong R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主要显著部分、可识别部分在于图形部分,而非英文(拼音)部分HongRui,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76700号“弘瑞电气 HONGRUI ELECTRIC”商标、第10739385号“宏睿通信 HONGRUICOMMUNICATIONS HRC”商标、第12985704号“虹锐”商标、第15984333号“红睿”商标、第28338477号“宏瑞创展 HONGRUI”商标、第31350930号“鸿睿”商标、第46653427号“屸锐”商标、第49266736号“轰锐”商标、第28237675号“HENGRUI”商标、第48939254号“HONGRI”商标、第1254957号“HONGRUN”商标、第20624508号“HONGR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的显著部分有着根本的不同,不应判为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认读文字“Hong Rui”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的主要认读英文部分“HONGRUI”、“HENGRUI”、“HONGRI”、“HONGRUN”字母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Hong Rui及图 商标 鸿睿国际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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