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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730028号“DIET SUPPORT SUPPLEMENT DOKKANABURADUS SUPERHER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09:45关于第28730028号“DIET SUPPORT
SUPPLEMENT DOKKANABURADUS SUPERHER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672号
申请人:福州尊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至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株式会社和步健康本铺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04日对第28730028号“DIET SUPPORT SUPPLEMENT DOKKANABURADUS SUPERHERB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432551号“DOKKAN SE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律师函;海关材料;网店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处于撤销中。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及争议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自2019年5月21日起。
2、至当前,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失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提出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本案审理如下:
一、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是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申请人的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DIET SUPPORT SUPPLEMENT DOKKANABURADUS SUPERHERB 商标 福州尊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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