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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032511号“TRINITY COLLEGE LOND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10:17关于国际注册第1032511号“TRINITY COLLEGE
LOND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9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伦敦圣三一学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32511号“TRINITY COLLEGE LOND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837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9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该商标予以撤销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恳请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1、双语电子介质课程介绍小册子;
2、电子教材视频;
3、线上考试介绍;
4、中国加盟培训机构在中国进行活动的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0年1月4日获准国际注册并指定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9类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鼠标垫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0年1月4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5月26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中课程介绍小册子、教材视频、线上考试介绍、发票等证据涉及的服务为培训服务,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鼠标垫等商品,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