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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108924号“秦皇入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10: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490号
申请人: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成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秦皇岛清之湖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2日对第51108924号“秦皇入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011143号“秦皇求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第4231113号“秦皇求仙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于2013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认定“秦皇求仙贡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2、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罐头”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鱼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秦皇入海”与引证商标一“秦皇求仙及图”文字整体含义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秦皇入海 商标 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