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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22224号“思探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15: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376号
申请人:思探明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淼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9日对第59622224号“思探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思探明探方”、“思探明”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同地域同行业竞争者即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号完全一致,具有抄袭、摹仿同地域同行业竞争者即申请人商号的主观恶意,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对申请人的在先权益造成损害。三、被申请人具有搭便车、攀附、抢注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若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并继续投入使用,必将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不特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软件产品授权贴牌及代理销售协议、软件销售合同;2、软件企业证书;3、软件产品证书;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5、探方软件成分分析工具Software Composition Analysis(SCA)解决方案白皮书;6、域名证书;7、参展资料;8、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在先商号权,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思探明探方”、“思探明”商标的抢注,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无法确定实际形成时间,且均为其在软件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在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号或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思探明 商标 思探明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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