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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479255号“厨艺工坊 Chef studi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15:10关于第26479255号“厨艺工坊 Chef studio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90984号重审第0000004934号
申请人:晋江博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正见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保健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90984号《关于第26479255号“厨艺工坊 Chef st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9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2月21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可知,在诉讼期间,第14203458号“厨乙 chu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在无效宣告行政阶段,第7832609号“厨艺 CHUYI P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夏萍萍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