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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163728号“帝酝贡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24:5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09号
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安徽金水泉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43163728号“帝酝贡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古井贡酒”作为申请人商号及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84523号“古井贡酒及图”商标、第1421039号“古井贡及图”商标、第7045126号“古井貢”商标、第12669193号“古井貢酒”商标、第3856086号“九酝贡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一的刻意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特点产生误认。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部分复印件):
1、申请人商标信息、商标受保护的相关材料、在先裁定书、决定书等;
2、销售合同、发票等;
3、广告合同、发票等;
4、相关报道;
5、所获荣誉、领导人等访问参观资料等;
6、产品图片、广告宣传材料等;
7、网络搜索信息;
8、公益活动相关材料;
9、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已注册系列商标的延伸品牌,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述商号不同。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及消费群体。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的行为具有恶意。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产品及包装照片;
2、检验报告;
3、包装设计沟通材料;
4、申请人商标信息;
5、信用中国信用报告;
6、帝酝贡酒招待宴视频。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主张及所有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可。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超期提交补充理由: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美术作品的刻意摹仿,存在明显主观恶意的事实,构成对申请人在先美术作品的侵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超期提交补充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9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米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其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在先美术作品的侵犯。本案中,争议商标为常规字体的纯文字组合商标,难以认定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美术作品的侵犯,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帝酝贡酒 商标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