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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900979号“老嘛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26: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118号
申请人:天津创世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长沙湖人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39900979号“老嘛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6827852号“嘿嘛”商标、第32155108号“创世界嘿嘛”商标、第36830889号“嘿嘛”商标、第36822252号“嘿嘛”商标、第32164755号“创世界嘿嘛”商标、第32155666号“创世界嘿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者,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部分为抢注他人的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将误导相关公众,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将产生不良的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裁定;
2、主体信息;
3、分店主体信息及照片;
4、供应商信息;
5、销售框架合同;
6、经销合同、采购合同及票据;
7、公众号信息;
8、媒体报道;
9、获奖及荣誉;
10、宣传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槟榔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20年4月7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三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29、30类猪肉食品、咖啡等商品上。
3、申请人提交的分店主体信息及照片、媒体报道、宣传证据等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嘿嘛”商标在加工过的槟榔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老嘛嘿”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同的中文部分“嘿嘛”在文字构成方面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鱼(非活)、肉、腌制蔬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槟榔、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加工过的槟榔、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槟榔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鱼(非活)、肉、腌制蔬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嘿嘛”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槟榔、干食用菌、豆腐制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在加工过的槟榔、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相关规定。
3、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鱼(非活)、肉、腌制蔬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因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在加工过的槟榔、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的“嘿嘛”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加工过的槟榔、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鱼(非活)、肉、腌制蔬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加工过的槟榔、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老嘛嘿 商标 天津创世界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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