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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090054号“肉卜ROUB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26:2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80号
申请人:上海东永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周晓中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对第38090054号“肉卜ROUB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800661号“内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601228号“内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于2013年开始使用引证商标,对引证商标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三、被申请人名下28件商标,其中多件与知名内衣品牌相关,具有囤积商标和抢注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市场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相关证据;
2、“内外”、“NEIWAI”品牌官网及百度介绍;
3、天猫旗舰店信息、小红书、公众号、视频广告、宣传册等宣传使用证据;
4、被申请人名下公司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他人知名品牌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9日申请注册,2019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二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3、被申请人先后在申请注册商标28件,其中包括第25类商品上的第38078615号“杲壳”商标、第63784232号“芬腾天使”商标、第64218150号“静韵朵朵”商标、第64438867号“蕉内女神”商标等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中“肉卜”与引证商标一“内卜”、引证商标二“内外”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字形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杲壳”、“芬腾天使”、“静韵朵朵”、“蕉内女神”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可见,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肉卜ROUBU及图 商标 上海东永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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