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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317188号“AOLIGE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28: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61号
申请人:张俊庆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吴俊雄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49317188号“AOLIG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2043994号“奥力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存在对个体工商户的信息造假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被申请人名下有21件商标,各类商标之间没有关联性,其中大多数商标与其他知名品牌、历史人物构成了近似,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查询单;被抢注的众多知名品牌网上查询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摇摆木马;聚会用新奇玩具;宾果游戏牌;运动球类球胆;滑板车(玩具);玩具娃娃;玩具风铃;玩具无人机;可充气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8月20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都区俊西之月商贸部成立于2020年8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10114MA64Y2G713,经营者吴俊雄,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供的营业执照信息一致。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AOLIGEI”与引证商标“奥力给”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充气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可充气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可充气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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