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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796176号“LA CIVIDIN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30:15关于第44796176号“LA CIVIDIN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86号
申请人:斯唯谛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石狮市凤影服装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44796176号“LA CIVIDIN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21179号“CIVIDINI”商标、第5863328号“斯唯谛霓CIVID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大部分是对他人知名品牌的抄袭和摹仿,被申请人多次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和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品牌服装网关于“CIVIDINI”的介绍;
2、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档案;
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关于被抄袭品牌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52件商标,其中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ADLVHUF”、“ADLVHBA”商标、在第20类窗用纺织品制室内遮帘等商品上的“CHICCA ORLANDO”商标、在第14类商品上的“STYLE BY SHEZ”、在第24类商品上的“ENFANTS RICHES DEPRIMES”商标等,摹仿了韩国服饰潮牌“ADLV”、家居纺织品品牌“Chicca Orlando”、韩国女装品牌“style by shez及图”、法国服装时尚品牌“Enfants riches deprines”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睡眠用眼罩”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将其商号使用在“睡眠眼罩”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且,被申请人还在申请注册了多件与韩国服饰潮牌“ADLV”、家居纺织品品牌“Chicca Orlando”、韩国女装品牌“style by shez及图”、法国服装时尚品牌“Enfants riches deprines”等相近或相同的商标。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情形,我局不再评审。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LA CIVIDINA 商标 斯唯谛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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