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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565827号“诺卡蒂 NUOKAD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30:30关于第43565827号“诺卡蒂 NUOKAD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26号
申请人:诺蒂卡服饰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先起 委托代理人:鑫诚佳捷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43565827号“诺卡蒂 NUOKAD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2458817号“NAUTICA”商标、第1076913号“诺帝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了多件抄袭和模仿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被申请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商标档案;2、申请人“诺帝卡”品牌介绍;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列表;4、涉嫌抄袭摹仿知名品牌的品牌介绍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与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为合法合理注册,并未使用任何欺骗和不正当手段,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不具有任何恶意。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出于善意,反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起无宣宣告存在恶意,其目的是试图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综上,申请人无效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质证中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序号依次顺延):
5、相关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恒申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03日申请注册,经我局注册审查于2021年01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袜;鞋(脚上的穿着物);婴儿全套衣;手套(服装);成品衣;裤子;内衣;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经核准转让至张先起,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及对应拼音“诺卡蒂 NUOKADI”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袜;鞋(脚上的穿着物);婴儿全套衣;手套(服装);成品衣;裤子;内衣;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禁止商标使用的情形,是指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述情形,故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8月06日
信息标签:诺卡蒂 NUOKADI 商标 诺蒂卡服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