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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176417号“SK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30: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361号
申请人:未来穿戴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天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辉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1日对第34176417号“SK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小家电、美容按摩仪器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企业,申请人的“SKG”注册商标在小家电、美容按摩仪器等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2530210号、第7594158号“SK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极为明显的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四、SKG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在国内外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档):争议商标和系列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及其产品获得的荣誉;SKG品牌在各大电商平台上的使用证据;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及参加展会图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2日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19年6月28日的第1653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9年6月27日。
二、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械、奶瓶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商标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SKO”与引证商标一、二“SKG”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按摩器械、奶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SKG”在美容按摩仪器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若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识争议商标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标识本身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申请人还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能提出具体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故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SKO 商标 未来穿戴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