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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96696号“比利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32: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84号
申请人:深圳市比利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96696号“比利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215460号“欧比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查本案,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再恢复本案的审查程序。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116130号“BLEO比力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差甚远,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材料分发;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比利欧 商标 深圳市比利欧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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