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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783848号“ASHA'S NA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32:13关于第17783848号“ASHA'S NAP”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9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郭永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宜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83848号“ASHA'S NA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693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9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1.麻将牌;2.宾果游戏牌;3.扑克牌;4.纸牌;5.棋;6.围棋;7.全自动麻将桌(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游戏器具;2.玩具;3.钓鱼用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没有在核定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给予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疫情情况说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麻将牌”等核定商品项目上持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宣传使用。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已明显不属于正常的申请行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合同、佳得公司执照;
2、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部分销售合同、售货确认书、发票、装箱单、海关出口报关放行通知书等文件及其中译件;
3、出口货物实物照片;
4、中国海关出口报关单及海关总署舱单、通关流转状态信息查询结果;
5、申请人及其关联人身份证明文件;
6、申请人及其关联人对被申请人商标恶意提出撤销的相关案件决定书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复审阶段所提交的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0月14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8类“麻将牌”等商品上。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麻将牌;宾果游戏牌;扑克牌;纸牌;棋;围棋;全自动麻将桌(机)”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1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授权宁波佳得进出口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3能够证明宁波佳得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销售“ASHA'S NAP”品牌扑克牌商品,有销售合同、售货确认书、发票、装箱单、海关出口报关放行通知书等文件在案佐证。证据3实物照片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因此,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扑克牌”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考虑到“麻将牌;宾果游戏牌;纸牌;棋;围棋;全自动麻将桌(机)”商品与“扑克牌”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维持)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麻将牌;宾果游戏牌;扑克牌;纸牌;棋;围棋;全自动麻将桌(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ASHA'S NAP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