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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076791号“Y-KOO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31: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70号
申请人:首诺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鑫辉新型薄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57076791号“Y-KOO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895874号“V-KOOL”商标、第14545474号“威固 V-KOOL”商标、第9259024号“I’M V-K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明知情况下抄袭申请人的知名汽车膜商标,并抄袭业内他人知名品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管理秩序。三、申请人的“威固/V-KOOL”系列商标在建筑和汽车窗膜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广为业内知晓,应被在“非包装用的塑料薄膜”商品上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予以扩大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官网信息;
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3、申请人“威固/V-KOOL”系列品牌产品介绍;
4、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及介绍;
5、各大媒体对申请人设立全球首家汽车隔热膜博物馆报道、专卖店开设报道、申请人举办活动报道等;
6、申请人部分经销商官网介绍及信息、经销商列表;
7、部分传单、体验券信息;
8、产品检验证书;
9、申请人及“威固/V-KOOL”系列品牌产品获奖信息;
10、申请人公益活动信息;
11、维权材料;
12、在先判例;
1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抄袭品牌介绍;
14、其他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等商品上,于202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17类非包装用塑料膜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加之,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威固/V-KOOL”在汽车车窗薄膜商品上经过一定宣传使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条所指的情形无需单独予以评述。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Y-KOOL 商标 首诺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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