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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37470号“炙热计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35: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322号
申请人:宁波星程锦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37470号“炙热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13492号“炙热”商标、第31735229号“炙热教育”商标、第31737476号“炙热教育 ZR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40241109号“炙热玩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商业管理辅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商业管理辅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炙热计划 商标 宁波星程锦绣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