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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535417号“KMECO Industrial Parts Stor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39:19Parts Stor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62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KME德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535417号“KMECO Industrial Parts Sto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270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02月17日至2022年02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金属喷头;金属喷嘴;管道用金属弯头;滑油嘴;管道用金属接头”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钢箍;钢带;压缩气体或液态空气瓶(金属容器);金属筐;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副本,申请人认为撤销决定不透明、不公开,并且有失公正。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4月6日通过第183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领取答辩通知书并作出以下主要答辩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长期大量的使用,使其商标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并没有出现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复审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订购单、订购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3、(2022)苏苏相城证字第(1947)号的公证书及录制视频;
4、产品外包装图片、宣传册、产品介绍、产品图片、宣传图片、视频;
5、纸箱订购合同、购销合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非商标的使用证据,或缺乏发票予以佐证,或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得到了真实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第15148492A号商标注册信息;
2、购销合同;
3、苏州传华王朝广告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苏州诺米埃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4日申请注册,2014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喷头;金属喷嘴;管道用金属弯头;滑油嘴;管道用金属接头;钢箍;钢带;压缩气体或液态空气瓶(金属容器);金属筐;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商品上,2022年6月13日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诺米埃喷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2月27日。2022年02月17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6类“金属喷头;金属喷嘴;管道用金属弯头;滑油嘴;管道用金属接头”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苏州斯铂润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并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2中的订购合同、订购单均无对应发票予以佐证,不能证明上述订购合同、订购单已实际履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未显示复审商标和复审商品;证据3为电子证据,虽经公证,但是仅仅只有商品的发布相关页面信息,在无实际销售订单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标识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证据4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5均无对应发票予以佐证,不能证明上述纸箱订购合同、购销合同已实际履行。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6类“金属喷头”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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