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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607197号“thunli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39:3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04号
申请人:图恩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图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对第50607197号“thunli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使用、注册“THUN及图”系列商标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275151号“THU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02929号“THUN及图”商标、第33949368号“TH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抄袭仿冒申请人在先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使用授权许可文件;2、申请人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证据;3、关于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媒体报道证据;4、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背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时间、领土延伸至中国的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手提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对此我局认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符合系争商标与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