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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435391号“XVW”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39:4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20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京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435391号“XVW”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152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乐清市双鑫电子有限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电器接插件”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第29435391号第9类“XVW”商标在“电器接插件;电开关;电子电路连接器;半导体器件;汽车用电子控制单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集成电路;电阻材料;计算机;信号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电器接插件;电开关;电子电路连接器;半导体器件;汽车用电子控制单元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仅有复审商标一枚商标,并一直对复审商标正常使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
2、商标证书及变更证明;
3、部分产品实物照;
4、产品外包装;
5、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
6、企业门头、生产车间及设备照片;
7、部分认证;
8、公司网站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证据一致。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涉嫌伪造。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互相印证,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器接插件;电开关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9年1月6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03月30日至2022年03月29日期间是否在复审电器接插件;电开关;电子电路连接器;半导体器件;汽车用电子控制单元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2、7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必然联系;证据5中被申请人提交了两组为案外他人提供“插头屏蔽环/插座屏蔽环”商品的《采购订单》及对应发票,此组证据的形成时间均在规定期间内,且合同中显示了本案复审商标,结合证据3、4、6、8,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器接插件;电开关;电子电路连接器;半导体器件;汽车用电子控制单元”商品与“插头屏蔽环/插座屏蔽环”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系伪造,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我局对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电器接插件;电开关;电子电路连接器;半导体器件;汽车用电子控制单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