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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648142号“家多芬”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40:0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9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珺凯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0648142号“家多芬”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7672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广州珺凯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0648142号第3类“家多芬”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0648142号第3类“家多芬”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9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13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内一直处于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状态。申请人未收到商标局寄送的提供使用证据文件,因此未就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提交使用证据。申请人将在复审补充证据阶段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3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7月7日经我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复审商标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公告撤销(详见第1850其《商标公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三年规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