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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66367号“雄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40: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312号
申请人:山东雄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雨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66367号“雄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88700A号“雄泰Xiong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决定不予注册,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龙侠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雄泰 商标 山东雄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