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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064027号“鍾介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41: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109号
申请人:嘉善西塘钟介福药店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吴学东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对第34064027号“鍾介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钟介福”于2009年被评为浙江百年老字号,拥有八珍糕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产品,其市场声誉为申请人逐步建立,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
二、“钟介福”品牌和商号经长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钟介福”门头、产品实拍、销售发票;
2、“钟介福”荣誉证书、入选“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3、浙江省嘉善县政协官网及各大媒体对“钟介福”的宣传报道;
4、电视媒体采访“钟介福”及其经营者的视频;
5、“钟介福”受邀参展第四届中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球等商品上。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被确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钟介福”八珍糕制作技艺于2013年入选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钟介福”八珍糕荣获2018年浙江省优秀旅游商品称号。申请人的“钟介福”被评为为浙江老字号。
3、被申请人先后在第3类、第5类、第12类、第16类、第18类、第19类、第21类、第25类、第26类、第28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5类、第41类、第43类、第44类等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共注册了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和孩子”、“优衣扣”、“达洋猫DAYAN CAT”、“汾湖FENHU”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 、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申请人将“钟介福”作为字号在先使用在药店上已有一定知名度,“钟介福”曾被评为中华老字号,申请人除经营中药,亦兼营糕点,其八珍糕制作技艺入选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人对“钟介福”享有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组成相同,争议商标使用在与药店经营商品有关的卫生球等商品上,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因与其存在该条款规定的业务往来等关系为明知申请人的“钟介福”商标,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和孩子”、“优衣扣”、“达洋猫DAYAN CAT”、“汾湖FENHU”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亦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或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