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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49958号“KAZZY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41: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298号
申请人:上海迪美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丁成玲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对第61549958号“KAZZY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株式会社乐奉”将其名下“哈吉斯HAZZYS”系列商标许可给申请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生产制造、销售、推广宣传、售后服务等,“哈吉斯HAZZYS”商标经申请人及“株式会社乐奉”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3463206号“HAZZ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20个商标,大部分都与已经具有知名度的商标相同,其行为明显属于恶意,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2、新闻报道;
3、许可授权确认书、许可费发票;
4、国外商标注册列表;
5、宣传合同、对应发票及宣传照片、明星宣传证据;
6、水洗标、挂牌、手提袋等合同及对应发票;
7、门店列表、门店照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销售合同及发票;
8、申请人域名注册信息;
9、网络店铺、京东及天猫销售情况;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11、在先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2年6月20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服装、皮鞋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商标权利人为“株式会社乐奉”。
3、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株式会社乐奉”许可申请人“上海迪美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引证商标,许可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故申请人为引证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其具有援引引证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KAZZYS”与引证商标“HAZZYS”相比较,仅首字母不同,在字母组成、排序、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服装、皮鞋等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对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KAZZYS 商标 上海迪美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