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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50959号“星光部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48: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74号
申请人:杭州华联印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50959号“星光部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13小组“冰”商品上的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7351号“星光及图”商标、第606740号“星光及图”商标、第1675154号“星光XINGGUANG及图”商标、第8014137号“星光及图”商标、第527279号“星光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中的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指定商品领域存在一定差异,使得商标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在公司门头、产品包装、企业名片、工作证、胸卡、纸杯等的宣传使用证据;2、相关合作协议附发票。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冰”商品上的专用权,故关于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咖啡为主的饮料;茶;糖”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天然增甜剂;茶;牛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星光部落 商标 杭州华联印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