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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52330号“LifeWe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48: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80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52330号“LifeW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91909号“LIFEG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与申请人具有对应关系。申请人已经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达成共存协议。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书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虽然引证商标权利人已同意申请人申请、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外,还应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申请商标“Life Wear”与引证商标“LIFEGEAR”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