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028732号“这就是西北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50: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378号
申请人:宁夏牛杞红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28732号“这就是西北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这就是西北风”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多个相关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属于臆造词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使用在一般食品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且大量含有“这就是”、“西北风”文字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这就是西北风”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这就是西北风 商标 宁夏牛杞红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