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7106597号“五粱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50:5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00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106597号“五粱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54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授权书、销售发票、产品照片、宣传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树干、谷(谷类)、活动物、鲜水果、洋葱(新鲜蔬菜)、谷种”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树干;2.谷(谷类);3.活动物;4.鲜水果;5.洋葱(新鲜蔬菜);6.谷种”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自然花;2.动物食品;3.酿酒麦芽;4.动物栖息用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市场调查及网络搜索,未发现被申请人在2018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对复审商标进行过实际使用和推广宣传。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
2、授权书;
3、发票;
4、实物产品照片及设计图片;
5、参加展览会、推介会、招商说明会资料。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系未经公证的复印件,具有自制证据的可能性,且所涉及的材料证据包含形成时间不符合所要求的指定期间、未体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商品与核对商品不符等问题,极有可能系出于维持注册的象征性使用,未形成完整证据链。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在2018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复审商标在“树干;谷(谷类);活动物;鲜水果;洋葱(新鲜蔬菜);谷种”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公开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9月6日获准注册,现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干;谷(谷类);活动物;鲜水果;洋葱(新鲜蔬菜);谷种”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树干;谷(谷类);活动物;鲜水果;洋葱(新鲜蔬菜);谷种”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以证明被许可人科机食品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主体,证据3、4、5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许可人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树、稻谷、鸡(活家禽)、西瓜、蔬菜、种子等商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树干;谷(谷类);活动物;鲜水果;洋葱(新鲜蔬菜);谷种”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上述商品具有上下位关系或属于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树干;谷(谷类);活动物;鲜水果;洋葱(新鲜蔬菜);谷种”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