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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669984号“小葵花妈咪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51: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705号
申请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阜阳市益源药业有限公司(争议商标转让前权利人:徐州贡仁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1日对第41669984号“小葵花妈咪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2889539号“小葵花妈妈”商标、第12925542号“小葵花及图”商标、第19736718号“小葵花露”商标、第19736739号“小葵花饮”商标、第36585978号“小葵花露”商标、第12604380号“小葵花”商标、第6276883号“小葵花”商标、第12868138号“小葵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过长期大量宣传和使用,“葵花”作为申请人的商标和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的“葵花药业”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葵花”商标、字号的恶意抄袭和摹仿,构成恶意抢注,同时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是使用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争议商标将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必将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企业网站、申请人介绍;
2、申请人母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营业执照;
3、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办公地点及牌匾、广告牌照片;
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荣誉材料;
5、申请人“葵花”商标最早使用证据材料;
6、各年度财务数据;
7、申请人主要产品销售额统计表;
8、申请人与其他制药企业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9、申请人销售网点名录;
10、申请人广告投放统计表、媒体广告、广告合同;
11、“葵花”品牌产品荣获奖项;
12、“葵花”商标认定相关公众熟知商标批复;
13、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14、其他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驰名商标权利。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字号权,不构成抢注。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为正常经营所需,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徐州贡仁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申请注册, 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裤商品上,经异议,于2021年7月7日获准注册。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23年3月20日转让至阜阳市益源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5类人用药、卫生巾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2007年8月20日,商标驰字[2007]第51号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葵花及图”商标在第5类中药成药商品上为相关公众熟知。
4、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权利人名下共有二百余件商标,其中包含了多件“冮中金安”、“圣合元”、“迪巧小象”、“紫钻迪巧”、“迪巧安”等商标,抄袭模仿了他人的“江中”、“圣元”、“迪巧”等商标,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将与争议商标相近的标识及商号使用在“婴儿尿裤”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及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原权利人除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葵花”等商标相近的争议商标外,其名下共有二百余件商标,还包含多件抄袭、摹仿他人“江中”、“圣元”、“迪巧”等商标的“冮中金安”、“圣合元”、“迪巧小象”、“紫钻迪巧”、“迪巧安”等商标,且部分争议商标原权利人的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外,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情形,我局无需单独予以评述,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小葵花妈咪爱 商标 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