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6826906A号“杰世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54: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671号
申请人: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献丽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8日对第36826906A号“杰世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杰士邦”系申请人原创,并在 2011 年被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经过长达十几年的实际使用和市场宣传,在全国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使相关公众联想到标识争议商标的商品生产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投资或合作关系,且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驰名商标显著性,不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94253号“杰士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045609号“杰士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047695号“JISSB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人早在 1998 年就在使用“杰士邦”商标在“避孕套”等商品上,并以其为字号,且已登记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在先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明显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益。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的部分荣誉;
3、申请人的社会贡献;
4、申请人的商标情况;
5、“杰士邦”商标的使用情况;
6、申请人的营收情况;
7、申请人的外观专利权;
8、其他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21日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一、三的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理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子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三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9件商标,每件商标均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的商标,两件“杰多邦”、四件“杰世邦”、一件“CHAMPION WANG”,还有两三件“LE JDB”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的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理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10类医疗器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鞋、婚纱、领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第25类帽子、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在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的联系。由我局审理查明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的“杰士邦”、“JISSBON”商标在避孕套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杰世邦”与引证商标二“杰士邦”、引证商标三“JISSBON”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同时考虑被申请人名下虽仅申请注册了9件商标,但每件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具备正当性。综合上述情况,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鉴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二、三,且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其字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领带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或所属行业中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杰世邦 商标 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