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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309378号“SZ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00: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185号
申请人:深圳雪阳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校服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28309378号“SZ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777541号“S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使用已成为深圳校服商品上的通用标识,缺乏商标应有的区分功能,难以起到识别性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亦构成上述情形。 争议商标中含有“SZ”,易被识别为深圳的缩写,违反商标法有关地名的规定同时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垄断市场的恶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出于使用目的。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系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具有排除同业竞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反垄断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深圳市教育局委托被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具有显著性,且经被申请人使用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为臆造词,并无明确含义,并不特指深圳。申请人所述与真实情况不符,为申请人捏造。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深圳市教育局与被申请人及广东省时尚学生服装研究院签订的商标注册委托协议;
2、行业协会会员表;
3、行业协会章程;
4、入会批复函及发票;
5、被申请人受行政处罚记录;
6、会员店铺图片;
7、被申请人简介;
8、行业协会微信公众号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5日申请, 于2022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深圳市教育局,且已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我局认为,《反垄断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等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经设计由“SZ”和图形构成,整体具有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的内容等特点,加之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已为服装等行业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且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SZ”做为深圳市的简称,与深圳市形成对应关系,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鉴于争议商标所示文字“SZ”并未与深圳市形成对应关系,故消费者亦不易将其作为深圳市进行识别,争议商标亦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在本案中还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阐述具体理由,故针对上述主张我局予以驳回。
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协会章程及入会发票、会员店铺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获得了深圳市教育局的许可,且通过入会方式授权会员单位进行了使用,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出自真实使用目的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我局不予支持。故申请人依《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SZ及图 商标 深圳雪阳服装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