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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293909号“STYLENAND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03:24关于第26293909号“STYLENAND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21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韵文丰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93909号“STYLENAND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14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韵文丰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踏板摩托车”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撤销第26293909号第12类“STYLENANDA”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对复审商标正常使用中,在同行业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作为专业从事摩托车零件等产品的从业者,已经拥有了众多客户。被申请人企图撤掉复审商标,实属恶意。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授权书及注册证;
2、线上店铺信息;
3、销售合同、发票及转账明细。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踏板摩托车等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申请人除了提交与复审阶段证据一致的证据以外,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4、线上店铺详情页截图。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撤销复审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踏板摩托车;摩托车车把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8年9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02月10日至2022年02月09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核准使用的全部商品授权给速卖通账号:cn1519714147xmsi 系店铺编号:2822049销售、推广、使用;证据2、4仅能证明名为“stylenanda官方商店(Stylenanda Official Store)”的店铺在AliExpress平台成立,在无其他对应的销售记录、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踏板摩托车等商品进行了实际商业销售;证据3中未体现商标且体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同,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踏板摩托车;摩托车车把;摩托车车架;陆地车辆引擎;陆地车辆用离合器;汽车减震器;陆地车辆用连杆(非马达和引擎部件);摩托车车轮;车轴;电动自行车商品上在中国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STYLENANDA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