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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947084号“优简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04: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22号
申请人: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钟高明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36947084号“优简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迈动”、“UCG”、“信保互联”等商标,系对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的复制与摹仿,还涉嫌抄袭、摹仿和抢注大量第三方权利人在先标识,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335007号“优信”商标、第36385679号“优信”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优信”是申请人打造的专业提供二手车零售的电商平台,经大量广泛的销售宣传,知名度极高,已达到驰名程度。申请人请求认定第16613373号“优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损害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利益,损害正常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扫描件):1.申请人介绍、所获荣誉、品牌排名、美国上市的证明照片;2.申请人关联企业证明文件及企业信用信息;3.优信二手车平台成交记录;4.优信二手车广告宣传证据;5.优信二手车仿冒纠纷案件中被认定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证据;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主体合法、程序合理,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在指定商品上于中国大陆市场取得很高知名度。申请人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恶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5类“社交陪伴”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前已核准注册或在先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5类社交陪伴、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优简信”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优信”,且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防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在社交陪伴等服务上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在上述服务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下文仅针对在消防服务上的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上述情形的规定进行评述。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为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防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无效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消防服务上予以维持,在社交陪伴等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优简信 商标 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