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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224780号“La Maison Nouvell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07:40关于第31224780号“La Maison Nouvell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854号
申请人:深圳市凯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志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莆田市欧小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31224780号“La Maison Nouvell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LA NOUVELLE”是申请人所独创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新颖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11344641号“LA NOUVELLE”商标、第7113705号“LA NOUVELLE FAMIL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还模仿注册多枚知名商标,其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0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英文“La Maison Nouvelle”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LA NOUVELLE”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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