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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34810号“妙纪MIAO.J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07: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852号
申请人:义乌市新华扑克厂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金华市传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20234810号“妙纪MIAO.J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4567658号“妙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一种明显搭便车行为,也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6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0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纸牌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纸牌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中文部分“妙纪”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妙记”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纸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纸牌等商品上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箭弓、竞技手套、钓鱼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箭弓、竞技手套、钓鱼用具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部分成立)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箭弓、竞技手套、钓鱼用具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