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9159940号“蔓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08: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898号
申请人:蔓邻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嘉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2日对第49159940号“蔓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9年6月6日最早将“蔓邻”一词用在第3类和第35类上,后又在2020年6月17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蔓邻有限公司”核名。申请人2020年7月18日起在上海多地进行了为期26天的推广宣传、商业路演等活动,在此期间,申请人名称和公司标识Logo“蔓邻”被反复演示,在药妆领域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是与申请人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其公司成立时间和争议商标申请的时间恰好是申请人在上海多地进行密集的宣传推广之后23天和40天,其行为具有“搭便车”嫌疑,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属于依法予以制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申请人申请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情况;
2、营业执照、出生医学证明材料;
3、申请人企业登记的信息材料;
4、申请人第3类和第35类的商标注册信息;
5、项目投资合作意向书;
6、微信聊天页面信息截图;
7、项目信息表;
8、项目服务协议书;
9、陕空港发[2020]13号文件;
10、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等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2月6日通过第182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品;净化剂;兽医用药”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争议商标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76期(2022年1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与《民法典》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相关精神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商号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行业领域内使用了“蔓邻”商号,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