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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250092号“钢的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08: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344号
申请人:天新影业(湖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影响力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0日对第45250092号“钢的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罗日新创作的长篇小说《钢的城》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被申请人名下注册了458枚商标,所涉及类别跨度较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范围,有大量囤积商标高价兜售的嫌疑,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表演艺术家经纪等范围上。
2、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六百多件商标,其中包括“碗间新闻”、“硬核力量”、“跟党一起创业”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主张的《钢的城》作品名称本身并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不具备法律意义上作品的要素。被申请人以普通印刷字体的“钢的城”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因此,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2表明,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碗间新闻”、“硬核力量”、“跟党一起创业”等六百多件商标。被申请人亦未就此作出说明或举证。据此,我局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钢的城 商标 天新影业(湖北)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