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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795993号“Salesforc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09:40关于第43795993号“Salesforc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350号
申请人:硕动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福州箴信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43795993号“Salesforc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293915号“SALESFOR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给予驰名商标保护。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五、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大部分商标系抢注他人在先商标的产物,且其关联公司名下多件商标在商标转让平台出售,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极易误导消费者,损害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扰乱商标管理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相关媒体对申请人及申请人“Salesforce”商标的宣传报道;2、中国知网以“SALESFORCE”为关键词搜索的学术期刊复印件;3、申请人中文官网页面;4、申请人商标信息;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相关品牌信息;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信息;7、在先案件裁定、判决;8、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子;袜”等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1年8月28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57期上。
2、引证商标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9、35、42类商品或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58651560号“七幺幺 QIYAOYAO”商标(与便利店品牌711相近)、第44432233号“WHATS 瓦次普”商标(与即时通讯软件WhatsApp名称相近)、第43508228号“为了 N”商标(与日本电视剧《为了N》名称相同)、第57058743号“巴慕达”商标(与日本电器制造销售品牌巴慕达相同)、第42367622号“鲁大师”商标(与个人电脑系统工具软件鲁大师名称相同)、第42738106号“梦旅人 PICNIC”商标(与日本电影《梦旅人》名称相同)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品牌名称或影视作品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证明“SALESFORCE”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独创性的在先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难言巧合。另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58651560号“七幺幺 QIYAOYAO”商标、第44432233号“WHATS 瓦次普”商标、第43508228号“为了 N”商标、第57058743号“巴慕达”商标、第42367622号“鲁大师”商标、第42738106号“梦旅人 PICNIC”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品牌名称或影视作品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答辩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四、申请人请求对其引证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数量、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金额等情况,难以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广告宣传,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享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不致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权益,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标或商号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Salesforce 商标 硕动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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